一、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
BY2022-ZB-103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陕西韵兴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设西路新旅城4号楼2单元6楼604室
被投诉人:陕西博源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西段45号诺利达时代广场B座6层10602
四、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2日,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诉讼服务中心审判业务装备”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022年9月26日我公司提出质疑,在2022年10月9日开标前一直未收到代理公司做出任何答复,在2022年10月10日下午17时36分收到代理机构给做出的答复,同时我公司在采购网上看见关于本项目的中标公告。我公司对于这种质疑没有解决就进行开标活动提出投诉,这是在排斥潜在的供应商,严重影响我们公平公正参与项目投标的权益。投诉事项2:我公司对代理机构给予的回复不认可,详见质疑答复函(附件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请对质疑内容进行解决,合理编制招标文件,量化评分标准;2.请给予我们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公平公正的竞争机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1.关于投诉事项1: 经核查:投诉人获取招标文件为2022年9月19日,递交质疑函时间为9月26日,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了质疑。代理机构于10月9日向投诉人邮寄了《质疑答复函》,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的规定。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代理机构必须回复质疑后才能开标,且代理机构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投诉人的质疑进行了答复,故投诉人关于代理机构没有对质疑进行回复就开标属于明显的排挤潜在供应商的投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中认为投诉人的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投诉人对质疑回复内容不认可。 经核查: (1)招标文件《评审要素一览表》第三项:“根据投标产品选型及证明材料完整程度,横向对比计分”。 该项设置未明确证明材料的完整程度的标准,横向比较表明该项设置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2)招标文件《评审要素一览表》第六项:“拟投入本项目人员不少于10人,社保证明齐全”。 该项目中,社保缴纳证明已作为资格条件在采购文件“资格要求”中列明,再作为评审因素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且评审要素要求投入人员不少于10人,属于变相对供应商的规模提出了要求,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综上所述,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投诉事项2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执法机关名称:汉中市财政局
2022 年 11 月 14 日